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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怎样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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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违反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法规中有关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采伐、毁坏珍贯树木,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

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不能随意砍伐。如果有故意砍伐红豆杉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量刑上最高是在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需要处以罚金,具体怎样处罚,则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砍伐红豆杉所涉嫌的罪名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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