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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失踪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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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失踪,除非已经找到可以承担执行义务的人,否则这种情况最好申请法院执行中止。如果申请执行人先前已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那么申请人执行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执行该财产。如果仍然不能偿还债务的,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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