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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来源:网络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

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否受时效限制,要依据请求的权利而定,如果请求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受时效限制。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民法典物权保护是否受20年的限制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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