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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确权之诉能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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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亮点,如能很好运用,既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又有利于提升经济社会效益。在实际的生活之中,强制执行往往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那么具体是怎样规定?以下内容由若悠网在线小编为您整理。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是指特定类型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在债务人及担保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的司法强制执行制度。

该项制度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仲裁机关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等共同构成我国民事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特点就是使一些简单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纠纷,不经法院的普通审理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可在时间、金钱、效率等方面大幅节约社会成本。

首先,将使广大社会经济组织及人民群众更快速、更直观地感受到司法正义,更愿意主动选择该项制度作为债务(特别是借款合同类)纠纷的解决机制,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改革目标。

其次,简单民事案件的快处快执,可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利于市场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快经济周转速度,进一步激发市场经济活力。

再次,有益于促进市场交易双方培养诚信意识及契约精神,遏制一些债务人利用合法程序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违法行为,减轻交易双方的诉累,有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未能得到广泛运用。谈及原因,许锡龙认为主要由于法律规范的位阶不高和制度规范不够完善。

相关规定:

首先,应明确公证机关与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职能部门的责权关系。对于符合条件的公证债权文书,及时予以执行立案,做到不推诿、不歧视。其次,应解决好实体法律类型特定化和程序法律规范系统化的问题。在内容或适用范围上,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明确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业务类型及适用范围;明确赋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公证债权文书的不可诉性;完善法院受理、审查、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规则,进一步明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立案管辖权规则、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主(从)债权的涵盖范围、执行中变更及追加当事人规则,研究并建立债务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错案补正制度等,保证当事人的一般诉权。再次,为兼顾解决好债权人财产保全需求问题,对于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可比照仲裁制度操作模式,规定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的同时,通过公证机关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确保强制执行公证具有同等的司法保障效力。

明确公证机关签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的债务类型、适用条件、基本格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核实方式、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等规范性内容,增强该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如果您遇见相关的法律问题,若悠网在线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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