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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钱收银员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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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拿钱收银员是否构成盗窃罪

收银员偷拿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否属于盗窃行为和是否量刑需要看偷拿为金额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三、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什么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

四、盗窃罪金额达到了多少会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起点。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处无期徒刑: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累犯;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数额达到十五万元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

收银员偷拿的钱达到了一千元就构成了犯罪,应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刑罚标准根据涉案的数额来判定,如果到案后能够积极退赃,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针对上述文章中收银员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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