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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案中强制执行的房屋案外人是否成立异议

来源:网络

在借贷纠纷中,有相应的执行案外人,那么借贷案中强制执行的房屋案外人是否成立异议,关于借贷案中强制执行的房屋案外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借贷案中强制执行的房屋案外人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简介:借贷案中强制执行的房屋,案外人是否成立异议

案外人已与涉案财产的所有人达成协议,并同意对所涉房屋拥有50%的所有权。在涉及房屋查封法院实施后。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法院认为,案外人与房屋所有人之间的协议和付款证明不具有改变财产权的效力,该案的最终决定不是由案外人设立的。,由于未能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名义下的房子,江某在此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地产变更设立、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产生影响,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在一个名字的蓝某登记,也没有证据证明江某参与了房屋的所有权,与蓝某的一个共同对外签署相关文件或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相关记录。因此,江某只在购房合同签了一个蓝某的名字,不足以证明其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最后,法院驳回了江某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该住房,目前仍处于查封状态。蓝某是江某某的女婿。2006年10月10日,康与蓝某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对于2202居室的房子购买一次性全额付款,承包商可从姜的真实价格和一半(或更多)的钱买房子,和享受生活的权利在房子和一半的财产,根据合同即时生效。2006年10月11日,蓝某支付386139元集资建房合作社。第二天,房屋合作社发行了885639元的土地建设基金,并收到了2块土地500元的收据。康某索赔50万元,该部向朋友借,出具了某公司转账支票,证据显示,2006年10月13日,某公司支付了50万转房屋合作社。白色这一点不会得到承认,而这笔钱用于支付土地购买。所有的房屋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是蓝某某。通过签订购房合同协议,每涉及50%件涉及房地产所有权的行为,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第三人的排斥和排除房屋的效力则不能强制执行。江某提交的付款证明和其他证据不产生产权变动的影响,也不能作为江某某住房的证据。

综合上面的介绍,借贷案中强制执行案外人法律有相应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借贷案中强制执行的房屋案外人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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