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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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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也就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具有第三人的行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那么,代位权需要哪些条件呢?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条件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必须严格掌握其必备的条件,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

(一)被执行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应具备如下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1、实体条件有两点:一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人民法院执行其到期债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没有必要执行到期债权。二是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没有权利或者虽有权利但没有到期,就不能对第三人执行,另外,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债权,例如被执行人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清偿权,故不能作为到期债权执行。

2、程序条件有三点:一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二是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令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情况,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同时依法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等情况,其中也包括到期债权。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到期债权的执行。如果当事人未申请,代位执行便是无本之木,若以职权进行,则令导致违法执行。三是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实施。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上述五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点,均不可执行。

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程序

执行实践中,执行人员既要大胆地运用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又要依法办事,遵循执行程序。该程序由执行阶段──申请执行阶段──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阶段──裁定强制执行阶段组成。

先执行阶段,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的阶段。

申请执行阶段,执行程序的当事人提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申请,应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鉴于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越过了一个诉讼环节,所以,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的申请必须是要式申请,口头申请无效,且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时都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阶段,是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执行人的证据审查成立后而发出的。需要注意的是,履行债务通知书必须是直接送达,不能用别的方式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口头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不进行审查。从理论上讲,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机构不进行审查是合理的,这与诉讼制度充分保护各当事人权利的整体价值观念是一致的。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数额多少,有无已经清偿、抵消或者免除的情况,是实体上的异议,应由实体来予以确认,所以执行机构不应进行审查。第三人以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人无直接法律关系提出异议,不属异议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形式驳回其异议。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仅对债务多少提出异议,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裁定强制执行,对异议部分不予审查。

裁定强制执行阶段,是指人民法院在第三人没有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都属无效。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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