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民事

少捕的实质标准

来源:网络

少捕的目标在于改变“构罪即捕”的惯性思维。少捕的实质标准必须回到逮捕的实质要件上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逮捕的要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少捕的标准,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其一,坚持取保优先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表达的意思就是取保优先原则,也就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时才动用逮捕措施,这与国际上通行的以羁押为例外的精神是一致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重视“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的内涵,导致立法上的这个“良苦用心”未全面落实。落实少捕的首要标准就是坚持取保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能不捕的不捕”。

其二,应将社会危险性理解为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核心要件。准确理解社会危险性是落实少捕的关键所在。这里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这是以往的理论和实践所忽略的。刑事法意义上的具体危险是指足以发生的,也就是具有发生的现实性和紧迫性的危险。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五项具体危险,例如第(五)项中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发布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能认定为具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具体危险: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可见,这里的“逃跑和自杀”必须有着手或准备的迹象和意思表示等表明有这样的具体危险,而不能抽象地认为涉嫌重罪就有逃跑或自杀的危险。以往有的司法人员习惯于将社会危险性理解为抽象危险,这与“构罪即捕”惯性思维在性质上并无二致。

其三,不能将未赔偿和解、非本地居民简单等同于有社会危险性。一方面,未赔偿和解、非本地居住难以解释为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五项具体危险中的任何一项。比如,不能因为未赔偿和解就可能对被害人打击报复。也不能因为非本地居民就认定存在逃跑的危险。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中并没有这些内容,而且其规定的五项具体社会危险性也没有兜底条款。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少捕的实质标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