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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传销组织如何判刑?

来源:网络

一、对于传销组织如何判刑?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竞合怎么处理?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1)组织、领导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以传销活动为外表的传销活动同时触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普通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例如,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或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以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论处;反之,则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没有被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就不成立吗?

1、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没有被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一定就不成立。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2、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1)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2)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对于传销组织如何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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