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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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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因为有法律的约束,法院判决的东西就应该执行,如果不服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继续上诉,但是没有上诉就要执行,而有些情况是无法执行的情况,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是什么,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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