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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裁判不予承认和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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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法院是用来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地方,但是在国外的人触犯了法律之后在外国法院经过一点程序的审理做出了判决。如果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裁判不予承认和执行怎么办?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裁判不予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可以就原先的民事经济纠纷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中国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判。当事人对中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如何递交申请执行状?

申请执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及事项,裁判文书主要内容、请求执行的数额,即执行标的,并附有核对无异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复印件。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调解应附有生效依据,送达回证及证明文书。

公民个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核对无异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法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关或事业单位申请的,应提交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继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国外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文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情况和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书的一般格式是开头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如果是法人的,要写明法定代表人,其职务、住址、电话。

主文写明,双方因何案被哪个法院第多少号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或调解后,现判决书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全部履行判决书,或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该法院申请予以执行。然后写明申请执行事项。最后,附判决书,或调解书。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适用先予执行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类案件,申请人大多是由被申请人供养的,往往依靠被申请人给付生活费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如不先予执行,申请人会陷入困境。

第二类案件,属于申请人付出劳动报酬,如应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申请人是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供养家属的,不及时给付也会影响申请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需要。

第三类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诉讼请求涉及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上的紧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以后给付,势必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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