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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案件执行中可以和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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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执行是最为困难的一部分,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被执行人将财产隐藏、没有可执行财产等,如果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的时候,那么当事人在案件执行中可以和解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当事人在案件执行中可以和解吗

当事人在案件执行中可以和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这被称为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与调解不同,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在审判程序中广泛运用,但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员不能主持调解。因为案件一旦经过审判程序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只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能改变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和解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执行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不能进行调解,但是民事诉讼法却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这是由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决定。审判终结后,权利人的权利虽然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所确认,但他仍有权处分这种权利,执行和解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只要这种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如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执行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和解协议不予批准。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执行程序随之结束。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法院执行难的原因

1、法律观念淡薄,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抗拒执行的案件难查等等。案件不能及时完全执行,分析其原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案件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执行;被执行财产状况不清楚,因而无法进一步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有制企业或者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考虑到稳定问题,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采取赖、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挠、抗拒执行。

2、藐视法律权威,公然暴力抗拒执行。

在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令被肆意撕毁,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擅自处置,被执行人逃避、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围攻、殴打甚至杀害执行人员、暴力抗拒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已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尤其令人感到痛心的是,由于种种原因,上述藐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人民法院尊严的行为,往往不得到有力的查处,致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愈加有恃无恐,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加剧了“执行难”。

3、执行环境不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置大局利益、神圣法律于不顾,从本地区本部门的狭隘利益出发,给执行人员打招呼、定调子,给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有的制定土政策,明文要求外地法院来执行划拨款项的,必须经过当地领导同意;有的对当地一些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公然规定涉及这些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一律不得执行;有的甚至公然动用警力抗拒执行。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种种干扰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乃至神圣法律的尊严被无端践踏,大量法定义务难以得到履行。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当事人和解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院执行过程是,是可以进行和解的,这种和解就是执行和解。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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