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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刑事辩护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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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猥亵刑事辩护内容是什么?

(1)标题。可写关于案的辩护词;

(2)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猥亵妇女儿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猥亵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是以刺激或满足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三、强制猥亵和强奸罪一样吗?

是不一样的,两者的量刑的幅度是不一样的,强奸罪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规定,

猥亵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体(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被告)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是当众羞辱女人的性羞辱心,强奸是针对性而言的,动机是发生性行为,强奸即遂和强奸未遂的界定为有无发生性关系。

四、猥亵与强制猥亵的区别是怎样的

强制的关键在于压制了对方的反抗,只要在客观上使对方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即可。在某些场合压制了女方的反抗,只要在客观上使女方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也是构成强制猥亵的。

1、女方没有拒绝,不算猥亵。

2、女方如果往下没有行动上的反抗,没有语言上激烈的反抗,不算猥亵。

3、女方如果往下没有行动上激烈的反抗,没有语言上激烈的反抗,也不算猥亵。

这里关键是女方在遇到男方有过分行为后,女方是否做到行为的反抗,语言激烈的抨击了对方。女方做到语言上激烈的抨击或者行动上激烈的反抗,男方是猥亵。女方在语言上或者行为上两者都没有做到激烈的反抗,不拒绝,或者半推半就,都不是猥亵。

猥亵是当众羞辱女人的性羞辱心,强奸是针对性而言的,动机是发生性行为,强奸即遂和强奸未遂的界定为有无发生性关系。

强制猥亵刑事辩护内容是什么,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强制猥亵这种犯罪行为一旦构成的话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来说也是要遵守辩护的权利的。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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