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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回避规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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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回避规定是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回避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刑事回避期间的规定

回避的期间,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根据这一规定,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后,当事人即可以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换言之,在法庭审判开始以后,审判长应首先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权,然后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这一权利。

只有这样,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公诉人等才能被排除出法庭审判过程。

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阶段适用回避的规定,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涉及到刑事回避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刑事案件本身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违法事实后果所认定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有关刑事诉讼的情况存在异议的,或者对判决的结果不服的,是可以上诉来处理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回避规定是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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