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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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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成立基本上是出于法律对于受害者的救助目的而出现的一个执行程序,比如当事人一方急需通过诉讼手段来获得相应的费用救急的就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那么先予执行依据有哪些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急需费用的案件都可以用先予执行来进行处理,法律对于先予执行的条件以及应用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而如果情况比较复杂,不知道可不可以先予执行的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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