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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异议怎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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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司法机关也做了审判,做出了执行的决议,这时当事人双方就应该要按照相关的决议实施。但有些人会觉得决议不太公平,或对决议不满意时就会提出异议,那么案外人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异议怎么进行?

案外人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异议怎么进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二款规定:“……(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日向执行法院提出……”。在法院作出执行到期债权裁定并责令案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执行裁定书送达案外人后,案外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3日向鑫鑫公司送达了冻结华语公司、李某某对鑫鑫公司享有到期债权90万元并责令鑫鑫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履行的执行裁定书,鑫鑫公司应在2015年9月18日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鑫鑫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执行异议,明显超过法定异议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起施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相关规定并未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设“被执行人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专章,对执行到期债权期限的规定,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若案外人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都应当予以支持的话,那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将无法进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案外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继续执行。鑫鑫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该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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