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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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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指的是对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存在异议。那么,什么是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异议又有什么区别呢?两者又有何联系呢?那么,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执行行为异议的理解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指那些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其法律上利益的人。这个范围比较宽,如抵押权人,执行拍卖中的竞买人等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的形式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管辖的法院。执行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受理后,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处理。

(4)异议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注意的是对异议处理法院是以裁定方式作出,而不是其他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这里也需注意到,申请复议的时间是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而不是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至于对复议的处理形式与时间法律并未规定,这里从立法技巧分析看,应当与执行异议的形式,异议处理方式与时间相同。

(5)异议的事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法。

(6)异议提出后对执行程序的影响。对此最高院执行办进行了讨论,基本的意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控制性执行措施并不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应当停止。但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也可以不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如执行标的物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处分措施停止后会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的,执行法院可继续处分后提存价款。

执行行为异议相关法律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1)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指那些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其法律上利益的人。这个范围比较宽,如抵押权人,执行拍卖中的竞买人等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2)异议的形式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管辖的法院。执行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受理后,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处理。

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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