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民事

执行异议的裁定书

来源:网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会举行执行异议的诉讼,对执行异议进行裁定,那么执行异议的裁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执行异议的裁定书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安中执异字第xx号

案外人赵*军,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侯*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街**小区1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芈*,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执行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赵*军称,xx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盘庚街**小区12号楼1层10号(现112号)房屋,系案外人从**公司全款购买的商品房,该房屋已交付案外人使用至今,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办理房产证,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公司申请执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13号作出(2013)安中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在安阳市盘庚街开发的**小区的12号楼1层10号(现112号)房屋。另查明,2008年3月25日,**公司取得12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3年9月,本院查封该房屋时,在房产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仍在**公司名下。本院对该案审查过程中,赵*军向本院陈述,2012年7月10日购买**公司12号楼1层10号(现112号)房屋。并提供有**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出具的362640元收款收据、赵*军与**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赵*军所主张于2012年7月10日购买的**小区12号楼1层10号(现112号)房屋时,**公司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院在2013年9月,查封该房屋时,仍显示在**公司名下,赵*军未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和交纳契税手续,对此赵*军存在过错。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房产权应以核准登记为准,该房在房产权属登记中,仍为**公司,故本院对**公司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赵*军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军的异议。

本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

审判员王**

审判员王**

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原**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