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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由哪些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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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由哪些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组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制造、散布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行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重伤、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

二、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如何量刑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如下: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是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的行为。

法院对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二是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

满足4个条件可以认定为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需要对行为人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情况严重的,也能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项罪名属于结果犯,需要有损害的后果才认定犯罪,才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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