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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务转让是否需要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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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债务转让是否需要书面协议

需要。公司、企业之间发生日常贸易往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要转让债务,通知到债权人后,最好是要债权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或者是转让人、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一份三方的书面协议,这样债务的转让才发生效力,才能解除后顾之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公司债务转让如何处理

(一)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

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难度等原因,由股东以借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

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捆绑债权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

也就是说,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同时,成为对标的公司借款的债权人。

(二)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

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了断。

此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有债务清偿问题,处理的办法是事先作出承诺,并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三)与原股东相关的债务风险。

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

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贷款清偿尚未到期,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约定,经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对标的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或解除标的公司担保,由原股东另寻他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规避原股东、标的公司或然的债务风险。

(四)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

标的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并与股东无关联关系。

如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以标的公司财产作抵押);

经营活动中往来的应收应付款项;

标的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合规决策程序向他人提供的担保等。

对债权而言,标的公司是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

对债务而言,标的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可以独立于股东依法合规地进行处置,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

按照规定民法典债务转让是需要签订书面协议的,这样的话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具有一定的保障的,以免日后产生什么纠纷,这个是很重要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法典债务转让是否需要书面协议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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