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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什么情况下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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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什么情况下不得减刑?

1、先被判处终身监禁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减刑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2、此外,以下情形也不得被减刑:

(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2)犯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减刑。

3、减刑需要满足的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哪些人不能被判处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一般不能被判处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缓刑核准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申请减刑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减刑需要的材料包括减刑建议书、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此外,还需要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以下的材料:

(1)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2)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3)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2、对于下列三类犯罪人员,限制适用减刑: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限制减刑;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限制减刑;

(3)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减刑并不是不能减刑,而且要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现行法规定了可以被减刑的条件,也明确规定了不得再被减刑的情形。已经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若是想要被减刑,需要收集相关证明自己满足了减刑条件的材料。若是对什么情况下不得减刑依旧存在疑问,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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