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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能了解案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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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律师能了解案情吗?

侦查阶段律师不一定能了解案情,具体是否可以了解案情,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刑事案件侦查期间怎么提取证据?

1、刑事案件提取证据的方式包括勘验、检查以及搜查等。

(1)勘验、检查

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的程序和方法。检查是执法人员检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检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依法强制检查,检查要制作检查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等等。

(2)搜查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由于搜查是一种极为严肃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搜查,涉及到人权保障的问题,因此,一要严格控制适用,二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要严格批准程序,搜查时要依法制作笔录,搜查中的扣押要开列清单,等等。

(3)扣押

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物证的扣押,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协助执法中,扣押通常只是一种执行措施。由于刑事诉讼中的扣押,关系到公民的物权问题,因此,必须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是对于扣押的各种物品,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一旦查明与案件无关,必须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

2、刑事案件的物证如何提取的注意事项:

(1)事故物证的提取工作,应在事故痕迹勘验工作完成之后实施,以免影响事故痕迹的勘查和鉴定。

(2)为了保证事故物证检验鉴定结果的准确可靠,在勘查和提取物证的过程中,要防止所提取的物证被污染。

①提取物证之前,切勿在物证部位及附近用粉笔、圆珠笔或蜡笔等勾画。

②提取物证所用的各种工具、包装物、容器等必须干净。

③用同一工具提取不同部位的物证时,每提取一次,都必须把工具擦拭干净。

④提取各种物证。特别是提取油脂、血迹、人体组织等,切勿用手直接接触物证。

(3)所提取的物证样品,要随时注明提取部位和名称,以免混淆。

对于已经满足了既定立案标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作出立案的决定,立案后会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期间,履行并不一定能了解刑事案件,甚至于若是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机关若是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向律师退出委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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