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民事

买卖合同一审诉讼纠纷案例

来源:网络

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法民二初字第***号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基本概况不详)。

委托代理人:何雁飞、陈有火,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总经理,(基本概况不详)。

委托代理人:周**,(基本概况不详)。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雁飞、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2月12日至2003年10月21日期间,共向被告供应价值人民币583,248.27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和退还部分货物外,尚余120,642.29元的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0,642.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及汇总表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欠货款120,642.29元,但原告没有扣除应给被告优惠(折扣、提成、入场费等)。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后,已给付原告49,230.94元,另预备在5月10日还17954、50元,已开出期票,在17954、50元到帐后,本案欠款已完全结清。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02年12月12日至2003年10月21日期间,向被告供应特级椰子软、硬(四色纸)等椰子类糖果、椰子、榴槌等各种脆筒,椰子、芒果等各式雪糕、椰奶等食品,价值共人民币583,248.27元,被告支付了上述货物的部分货款及退回部分货物外,尚欠余款为120,642.29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支付了49,230.94元,被告在2004年5月16日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7954、50元的期票给原告,至今仍没能兑现。现被告仍欠原告货款71,411.3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及汇总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经济贸易往来过程中,双方的合法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货物后,理应支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认为欠款中扣除原告给予的折扣优惠、提成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1,411.35元。

本案受理费3,29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