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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会调查债务人名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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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什么情况下会调查债务人名下财产?

1、债务人被强制执行了,且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就会调查债务人名下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债务人财产调查从哪些方面着手?

财产调查可以从银行存款调查、不动产调查等方面着手。

1、银行存款调查

银行存款是最方便执行的财产,因而成为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首要指向。这里所说的“银行存款”是指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并不仅仅是在银行的存款。

2、不动产调查

不动产执行在实际执行案件当中,一般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不动产价值比较高,处置变现程序完善。第二基于其属性,不动产转移隐匿比较困难,更容易调查。

3、动产调查

动产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的一种财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主要包括四类:机动车辆、机器设备、库存原料及产品、个人用品。动产相对于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可移动,不易查找;二是无需登记,不易掌控;三是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容易隐匿。因而在执行实务中,相比于调查不动产,调查动产需要付出更多精力和代价。

4、投资调查

投资包括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期货、基金、债券、保险或在其他企业的投资权益等。投资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期货;基金;债券;保险;在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

5、其他财产权调查

实际执行工作中有一些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容易被忽略,针对一些特殊的执行案件,此类财产也应纳入我们的调查范围,比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出租车营运权等。

若是债务人被法院判决还款之后,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法院在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可能会采取相应的办法调查债务人的财产。若是经过调查后发现债务人没有财产,则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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