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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在举证前进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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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请求。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具体实体请求即原告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具体的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构成了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那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在举证前进行吗?今天,若悠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期限相关规定:

(一)《证据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又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两者规定不一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证据规定》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如果用来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仅仅是依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有所改变,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即诉讼标的额变化未必像普通变更诉讼请求一样,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如果作为原告,为避免法律的适用上争执和风险,在实践中应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内完成为当。如果是被告,对方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应向法官说明应在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要求法院不予采纳,如果法院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则要求法院另行指定举证期限而不同意当天开庭,为当事人挣得合法权益提供最大的可能性。

以上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关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期限方面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狭义的增加诉讼请求指的是在原来的诉讼请求权下具体的一项或几项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负增加)诉讼请求,如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原诉请求给付货款,现申请增加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求。狭义的增加诉求,应与原诉一并审理。如果您对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向若悠网的专业律师提供您更加详细的情况,确保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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