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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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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那么,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是怎样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该情形需要与《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的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相区别。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合同关系。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根据该条文,在当事人对保证责任形式未作出明确约定时,即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这一点与《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基本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效力的原则,在当事人对保证责任形式未明确约定时,应当按照《担保法》推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继承遗产关系。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但是,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关系。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如果合伙组织符合“其他组织”的构成,合伙组织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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