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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必须本人报案吗?

来源:网络

一、刑事案件必须本人报案吗?

刑事案件不是必须本人报案,报警立案不是一定要本人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报案人可以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一般情况下,如果报案人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到辖区派出所现场报警的,也可以通过他人或者打电话报警,但是进入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后,后续仍然需要本人去派出所进行报案笔录。但是知情人举报的情形除外。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尽快出警,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经济犯罪报案人有没有限制

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报案是公民的权利,所以经济犯罪的报案人是没有限制的,公民发现有经济犯罪行为时,就可以报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在当代的社会一旦发现存在刑事案件,那么可以及时的通过方案的方式来解决,当地的公安机关将会对此进行一定的审查,然后判断一下是否符合受理案件的条件。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如果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可以直接的报案的。并不一定要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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