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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刑期间人身自由吗?

来源:网络

一、在缓刑期间人身自由吗?

在缓刑期间不会限制人身自由,有人身自由,不过要受到相应的限制,也就是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条件是什么?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

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国《刑法》对于缓刑的适用条件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对此适用缓刑的,但是适用缓刑之后是需要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的。比如说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地区,应当报经考察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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