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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48个过失犯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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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的48个过失犯罪有哪些

过失犯罪的罪名有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正确判断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其中应注意什么

第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第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_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是包括很多罪名的,分别有过失导致他人重伤的罪行,过失导致失火的罪行,过失导致爆炸的罪行等等。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对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否定的态度;而且这些危害结果都是比较严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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