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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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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还能起诉吗?

1、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就不能起诉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是不是结案了?

1、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一般来说就是结案了。

针对刑事方面,检察院可以用决定不起诉而结案。例如,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仍是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被害人如果没有要求提起公诉或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也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案子就算了结了。

2、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刑事案件是有追诉期的,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对于公诉案件,需要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经过审查发现追诉时效已经届满的,检察院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且需要将此决定告知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且需要告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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