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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拘留条件有哪些?

来源:网络

一、公安刑事拘留条件有哪些?

1、公安刑事拘留条件包括公民属于现行犯、或者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且公安机关在其身边发现了犯罪证据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被拘留人身体有伤不一定能拘留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1)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2)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生活不能自理的;

(4)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二、被拘留的公民被释放的时候会发放释放证明吗?

1、被拘留的公民被释放的时候会发放释放证明。

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1)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2)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3)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4)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5)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2、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1)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2)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3)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对于已经满足了相应条件的,公安机关才有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由于现行法明确规定了拘留的时候必须要出示拘留证,故此若是公安机关如果不能出示拘留证,公民可以拒绝被拘留。被拘留的公民,若是发现自己并不满足被拘留的条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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