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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否需要办理变更强制措施

来源:网络

一、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否需要办理变更强制措施?

需要,办理监视居住需要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三、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有哪些?

1、期限不同。

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2、是否可以申请不同。

监视居住:不可以申请。

取保候审:可以申请。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律师。

3、执行地点不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

4、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

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5、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不同。

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

任何刑事强制措施都需要出具书面的法律文书,办案机关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所以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否需要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也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在传讯的时候是必须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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