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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唆犯是实行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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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教唆犯是实行犯吗

教唆犯就是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如果是实行犯,他就不会是教唆犯了。

《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在分工上包括正犯、共犯。正犯包括实行犯,共犯包括教唆犯、帮助犯等等。共同犯罪,按照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领导作用的罪犯,从犯,就是起辅助作用的罪犯,胁从犯就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分子。

二、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杀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问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

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行为,教唆犯不属于行为犯,一般只有教唆他人犯罪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教唆犯也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一般是按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来进行判决,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处理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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