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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十二大误区

来源:网络

相信来法院打官司的人,没有谁不想胜诉。但是,打官司除了要摆事实讲法律,还要讲究技巧。如果忽视技巧,很可能导致败诉哦。今天若悠网梳理了打官司的十二大误区,让你在打官司时少走弯路!

关于诉状

误区一:越长越好

起诉状是提起诉讼必备的材料之一。在书写起诉状时,很多人洋洋洒洒,奋笔写下数十页,希望面面俱到,恐有遗漏,堪比一篇小论文。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要超过两页纸,尽量言简意赅。

其实,诉状以及答辩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让法官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及其理由,所以只要写清楚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并简要陈述这些诉讼请求或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即可。

打个比方,诉状更像是考试中的简答题,要“踩点得分”。而不是论述题,需要要过多地叙述、议论。一份观点鲜明、层次分明、简洁有力的诉状更有利于法官了解你的主张。

误区二:过分富于感情色彩

法律面前,讲事实、摆法律才是真理。有些法官就曾收到过通篇充斥着对原审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的“问候”的诉状,也收到过大篇幅讲述当事人人生经历的“陈情书”。

这样的诉状既不能使法官与当事人同仇敌忾,也不会让法官为当事人加上同情分。反之,一份清楚阐述案件事实、充分引用法律依据的诉状会更令人赏心悦目。

关于庭审

误区一: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

有些人一出法庭就开始懊悔,觉得庭审中对方气焰嚣张,然而自己却“该动口时没动口”。

其实这种心情大可不必。开庭主要是说服法官,用事实证据、法律观点去争取法官支持自己。气势上的软弱强硬对案件的判决影响不大。法官会认真倾听、提问、辅助语言、空间使用,最终作出科学合理的判决。

误区二:发言时间越长越好

无论法官问什么,有的当事人都要反复强调己方所有观点。这样做只会徒增庭审时长,浪费时间,无益于最终判决,甚至你的主要观点和依据都会淹没在滔滔不绝的发言之中。

因此,简明扼要的庭审发言才是上策。在已提交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可以简要概括书面意见的主要观点。在法庭调查阶段回答问题时,要听清提问,有针对性地回答,避免答非所问。

误区三:辩赢对方就能胜诉

打官司不是打辩论赛。虽然开庭包含了法庭辩论环节,但法庭辩论与辩论赛并不相同。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每查明一个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而每一个事实所指向的法律后果,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双方当事人并非必然处于绝对对立的地位。

所以,过分使用辩论技巧,或者反驳对方所陈述的一切,都无助于胜诉。一场成功的法庭辩论,关键在于清楚阐述己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在于从证据和法律上充分论证己方主张。让法官采信你的主张,才是庭审的胜利。

误区四:近亲属不可以作证

很多人以为近亲属不可以作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就是说,证人的唯一条件是知道案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有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由此可知近亲属也可以作证,只是证明力相对较小。

误区五:为了胜诉提供虚假的证据

有些人为了胜诉,不惜提供虚假证据。有的人伪造笔迹,殊不知,随着科技进步,对于笔迹的形成时间、是否出自同一人之手等等都能鉴定出来。一旦提供虚假证据,原本胜诉有望的案件反而处于被动地位。长安君建议,没有直接证据可以提供间接证据。为了胜诉而提供虚假的证据的,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六:一定要和法官“搞关系”

想打赢官司一定要和法官“搞好关系”?似乎只要贿赂法官,就能夺取胜利。虽然司法腐败偶有出现,但事实上大多数法官遵守职业操守。有时候,输了官司不一定是法官徇私枉法。司法改革落实办案法官终身负责制,即法官对办理的案子要终身负责。作为当事人来讲,打官司还得扎扎实实准备,切忌不要走捷径,非法行不但于自己无益,还会害了法官。

关于证据材料

误区一:证据突袭,让对方措手不及

有些当事人在法院通知的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甚至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却在开庭时当庭呈上大量证据材料。有些当事人在案件几个月的审理期内,断断续续地提交了十多次证据材料。

其实,这样做不仅突袭了对方当事人,也突袭了法官。如果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而在开庭时才提交证据,就会导致开庭时在交换证据、质证上花费大量时间,这其实是极其浪费时间、降低效率的做法。而多次提交证据,则会将证据交换、质证的时间拉得更长,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法官及时作出判决。

关于提交证据,正确的做法是在指定的举证期内一次性地针对诉辩主张提交证据。如果是在举证期内无法收集到的证据,则可以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误区二:法官会主动帮你调查取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可总结出三点:一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证来证实;二是收集证据确因客观原因收集不到,有困难时才可以申请法官调取,三是法官觉得确有必要的情况才同意收集。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法官会主动帮当事人调查取证。

关于判决执行

误区一:赢了官司就万事大吉

行百米者半九十,拿到理想的判决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理想的判决执行到位革命才成功。所谓的打赢官司输了钱就是没执行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限只有二年,拿到判决后还应及时申请执行,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暖床上沉睡的懒惰者。

误区二:对方名下没钱就执行不了

法院的执行手段很丰富,例如:拘留,限制坐飞机、高铁,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媒体曝光,记入失信“黑名单”等等。法院的执行手段往往会迫使对方拿出隐藏或转移的财产或者由其亲属朋友拿出钱来“赎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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