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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受害人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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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不起诉受害人不服怎么办?

1、检察院不起诉受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1、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包括主观方面恶性较且是过失犯罪、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良好、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等。

(1)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或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

(2)平常表现较好,属偶发性犯罪的;

(3)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

(6)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均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有受害人,而对于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若是检察院审查之后决定不起诉,那么需要将不起诉的决定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如果对不予起诉的决定不服,不能直接自己向法院起诉,而是需要先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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