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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被害人吗?

来源:网络

可以。

受委托律师要求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涉嫌罪名和许可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

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

比如称、语气等。

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

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

5、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

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

7、每一次律师会见都是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

比如第一次会见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授权、为律师下一步辩护收集素材;

8、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相关规定,但不得教唆当事人讯问时如何陈述;

9、当事人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要求后,应技巧性的予以拒绝;

10、虽授权委托书有当事人的家属签名确认,让当事人本人确认,更有于保障律师办案及规避某些麻烦;

11、会见笔录中通常会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同时也有不利的内容,若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需附会见笔录中的相关内容的,可将相关内容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

12、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笔录中的相关内容须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有规定,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期间的,一般只能由刑辩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而作为嫌疑人的家属则暂时不能进行会见。

而在会见的过程中,除了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外,也要看是否能够为其争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样嫌疑人可以暂时不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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