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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如何采纳辩护的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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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律师的辩护词法官,它可以根据法条,不予采纳,这是没有办法的。

如果不服,可以上诉,除此以外,没有更好的办法。

所以即使被告人当庭认罪的,只要辩护律师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律师依然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坚持做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应申请休庭,和被告人协商处理但事实上,此种情况一旦发生,辩护律师如果对被告人改变诉讼立场的行为(当庭翻供)置之不理,而继续从事无罪辩护活动,这种所谓的“独立辩护”,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因为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为受到同监所在押人员的影响,有的可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产生了新的想法,有的则可能受到了个别办案人员的暗示、诱惑、压力甚至威胁。

律师面对突然改变诉讼立场的被告人,不问其改变陈述的原因和动机,而旁若无人地继续坚持固有的辩护思路,这是不负责任的。

由被告人突然认罪所带来的“辩护方”出现相互矛盾的辩护立场,也会在不同程度上抵消律师无罪辩护的效果,这种辩护根本就是无效的辩护。

况且迄今为止,在中国法庭上还很少发生被告人当庭认罪、律师无罪辩护能够获得成功的先例。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并向法庭申请退出本案的辩护工作。

当然了,辩护律师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律师可以继续进行无罪辩护,但被告人主动解除委托关系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

解除委托辩护关系的权利是双方的,被告人或辩护律师都可以行驶。

通常情况下,刑事被告人在开庭前与刑事辩护律师确定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后,不应该当庭翻供认罪。

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严重降低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

若被告人因自身或外来压力,有认罪想法的,也应该及时和刑事辩护律师协商沟通,通过刑事辩护律师尽最大可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中,律师只是对被辩护人作相应的辩护工作,而法院方面只会考虑是否采取律师方面的辩护意见,以此作为案件发展的参考,所以法院是否采纳是法院的自由,对于律师的辩护词是不一定要采纳的,只有合理合法,有理有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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