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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一审开庭审理之宣布开庭

来源:网络

【一审庭审程序】浅析刑事一审开庭审理之宣布开庭

一、庭前调解

离婚是家庭纠纷案件,具有民事案件所具有的特性,又具有离婚案件特有的处理原则。因为《婚姻法》规定了调解原则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基本原则,调解原则贯穿于整个离婚诉讼程序中。在开庭审理离婚案件之前,法官会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为男女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常是首先法官征求原告的意见,看原告是否必须离婚,有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坚持离婚,条件要求是什么?之后法官再征求被告的意见,看被告对离婚的态度,是否同意离婚?了解是否同意离婚的理由、条件等;然后,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差距寻求共同点或介入点进行调解。总之,调解程序贯穿离婚案件始终,案件在法官主持之下进行调解,提高了结案效率。

通常表现最明显的是,如果原告当初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因为一时之气,而被告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又有缓和的余地,法官的调解工作就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于此类离婚案件来讲,一般经过法官做男女双方的思想工作,由法官来为双方当事人分析离婚的原因、利弊等情况,双方能够重归于好的情况比较多。即便是不能和好的情况,法官的调解对于双方能和平解决离婚问题有一定促进作用。

二、离婚诉讼案件的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阶段和顺序逐一进行。如果审理案件的法官通过庭前查阅案卷,认为事实清楚,原被告对事实没有太大的争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故而,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决定离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实践中,不管法院对离婚案件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审理,通常会公开审理审理离婚案件,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就是指在开庭审理情况下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是指除了审理案件的法官之外,就只有原告和被告两方或有双方代理人参加法庭的审理,不允许案件之外的任何人参加旁听。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主要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所以不公开审理,不允许他人旁听、录音、录像等。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下面所谈到的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所适用的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开庭顺序。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受以下开庭顺序的限制,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有下面内容。

三、宣布开庭

(一)宣布开庭的程序

案件开庭是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最关注的环节,所以当事人一定要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到达法庭,随时听候法官安排。一般当事人最好是提前十几分钟到法庭,到时间法官会询问双方是否都到,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到了,双方就进入审理案件的具体法庭。

法庭一般是比较严肃的,所以进入法庭后正式开庭前不要吸烟、大声讲话,将手机关闭或调成振动状态。法庭内部的布局很清楚,国徽下面的高出地面的位置,就是审判法官的位置,这代表着我国法律的尊严及执法的公正,另,原被告位置都有明显的座位牌,例如: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委托代理人等,您对号入座就可以了。人员坐齐后,首先由法院的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然后由主审法官向法庭宣布法庭纪律,比如:关闭手机、不能随便走动、不准录音、录像等事项。如果原告或被告没有按时到庭,书记员会报告给审判长,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诉讼还是按撤诉处理。所谓延期开庭审理就是法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因为案件出现法定延期理由,将开庭的时间向后顺延,开庭时间再定;中止诉讼就是暂时停止诉讼,待法定的情形结束后,再接着审理。

法院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对于诉讼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不能到达法庭时,要及时和法官联系,告知不能准时到庭的理由。如果原告没有按时出庭,原告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是原告当事人应该注意的问题,千万不要因一时的延迟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诉讼进程。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作为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一定要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之前到达法院的具体审判庭,准备好开庭所需带的材料,在规定的审判庭内等待开审。所以不管是当事人还是诉讼代理人一定要有时间观念,像北京堵车现象比较严重,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留出足够的时间在路上,以免堵车误了开庭。

在这里,有个案例和大家交流,给大家一个启示,我代理的一个案件,于2007年11月某日上午9点在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我方作为被告提前十分钟到了法庭,原告迟迟不到,最后于9:45才到庭,法官询问了原告没有及时到庭的理由,原告以堵车为由进行解释,法官明确告诉原告堵车不是充分的理由,最后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如果您们在实际中确实遇到了特殊情况,也要及时和主审法官联系,以免发生对您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法官在宣布完法庭纪律后,审判长宣布案件正式开庭审理,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被告要认真听审判长宣读的内容,了解法庭审理的程序,以便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原告或被告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审理本案不适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不能任凭自己的想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才能提出回避的申请。

下面主要讲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当事人了解了法律的规定,对自己行使回避申请的权利有很大的帮助。

1、回避适用的人员

就是当事人可以对那些人有权申请回避。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

2、申请回避的情形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审理案件的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以下情形是指: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审判人员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回避的程序

在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存在法定情形时,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自己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法律规定应当在案件法庭审理时候提出;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要求回避的理由,是否准许由法院来决定。被当事人提出回避的人员,暂时停止参与本案件的工作,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出决定,根据情形是否准予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审理案件的法院再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以上程序进行完毕之后,下一步就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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