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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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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检查院提出。在审批过程中,当事人由法定事由的可以提出延期审理。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宣布延期审理。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刑诉中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形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检规则》第353条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

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刑诉法》第165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诉解释》第164条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刑诉解释》164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综上所述,延期审理需要个一定的法定事由,还需要被告人的才可以申请受理。延期审理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则视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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