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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案的解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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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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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0日早晨,原告陈xx自有的一辆跃进131大型货车,车号为赣C/70017,因两左后轮无法行驶,便停放在被告黄明经营的“精补轮胎”店进行换修。被告拆下两左后轮后,两轮胎均无法修补,被告又无同型号轮胎,原告便将车停在被告店门口。因该车停放影响被告工作。次日,被告将一右后轮装到左边,并请人接通电源后,将车开到另一修车厂。同月24日,原告又将车开到被告店门旁,并跟被告说他去县城买胎,同时将车钥匙带走了。同日下午7时左右,原告电话告之被告轮胎没有买到,明天再去上高县买。次日6时左右,被告发现原告的车被盗。原、被告及时到棠浦公安分局报案。事后,原告到附近几县寻找,均无结果。庭审中,原告诉称2005年5月24日下午7时与被告通电话时,被告已答应帮原告看管该车,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且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认为被告负有保管责任,应赔偿原告车款16000元及寻车费用1400元。被告认为原告没将车钥匙交给被告,也没叫被告保管,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回答:

被告赔偿原告丢失汽车款及寻车费用6500元,余款原告自负。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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