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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公司停业了怎么追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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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公司停业了怎么追偿债务

民法典对公司停业了怎么追偿债务没有规定,而《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停业要进行清算的,债权可以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及时申报债权追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分公司欠债,能要求其总公司清偿吗

分公司的债务按照以下步骤来清偿:

首先,用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

虽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它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需要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然后,分公司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由总公司清偿剩下的部分。

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分公司在管理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实质上也是总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就要总公司对其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债务金额大小选择被告在小额诉讼中,将分公司列为被告,只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较大时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需要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对公司停业了怎么追偿债务没有规定,但《公证法》规定,公司停业后要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及时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是追偿债务主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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