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民事

民诉审理期限可以缩短吗

来源:网络

【一审审理期限】浅谈民诉审理期限是否需缩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由此可以看出,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二审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定审理期限是相当长的,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定期限应相应缩短,理由如下:

首先,相应缩短民事诉讼法定期限具必要性:1.民事诉讼法定期限过长,为不负责的办案人员办案久拖不决制造了条件。因案件法定审理期限不到不结案,谁也不能追究责任,形成了诉讼当事人要求尽快结案合理但不合法,法院审期延长合法但不合理的矛盾,案件久拖不决,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和不必要的诉累,从而增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2.民事诉讼法定期限过长,为少数办案人员搞腐败行为创造了条件。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均希望快审快结,不愿长期在诉讼中费时、费力。虽然很多案件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但一审普通程序的法定期却长达六个月之久,且可延长,这就为少数政治素质不高的办案人员“经营”案件大开方便之门。

其次,缩短民事诉讼法定期限具可行性:1.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已为缩短民事诉讼法定期限提供了客观条件。现行民事诉讼法是20世纪80年代首次颁布实施的。1999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后在民事诉讼期限上未作修改,沿袭了原来的期限。针对当时的交通、通讯情况来看,较长的法定诉讼期限是比较科学的,因当时通讯发达的地方才有程控电话,在欠发达地区程控电话很少,在边远山区根本无电话通讯可言。在交通方面,当时办案机关车辆十分欠缺,少数落后地区外出取证都是靠公交车或以步代车,而在当今,程控电话、手机已基本普及,各办案部门基本上都有专车,加之现今火车也多次提速,飞机也渐渐成为较为常用的交通工具,所以对原被告双方来说,均大大提高了参诉效率。2.改革后的庭审方式也要求缩短民事诉讼的法定期限。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是采用纠问式,很多情况下,甚至绝大部分主要证据均由法官在立案后调查获取,所以立案后要用大量的时间适应取证的要求,而民诉法修改后,改纠问式为控辩式,法官居中裁判,原被告双方谁主张,谁举证,原被告双方往往是在提起诉讼前就已取好了相关证据,法官只对当事人无法取到的个别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后,予以调查。所以,控辩式庭审方式在立案后,主要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从而使过长的法定民事诉讼期限没有存在的必要性。3.大量司法实践已证实,民事诉讼的法定期限的确过长。据初步统计,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一二审中除部分有意无意久拖不决的“问题案件”外,绝大部分的一二审民事案件均能在一个月内审结。

因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改为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判决上诉的二审案件应规定在一个半月内审结。对确需要延长的可提请本院院长及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当延长。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