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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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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留置物的占有权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利,在其债权未受偿前,得扣留留置物,拒绝一切返还请求。

这是留置权的基本效力。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留置人的占有权。

在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论侵害人为何人,留置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得请求法院保护。

(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留置权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利。

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不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

一般说来,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

(3)对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权由于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使用收益。

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给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使用权:

第一种情形为保管上的必要。

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围内,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

如为防止留置的机械生锈而为一定的使用。

但是,留置权人的此种必要使用的目的,仅以保存留置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取得收益为目的,当然,若因留置权人必要使用而产生收益时,留置权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权。

第二情形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

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时,留置权人当然也得使用留置物。

于同意的范围内留置权人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必要费用之返还请求权由于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用益权,却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自应得向物的所有人请求返还。

所谓保管的必要费用,是指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可缺的费用,如养护费、维修费等。

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支出当时的客观标准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5)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权依我国的规定,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于一定条件下,得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清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留置物产生孳息的,留置权人有权取得孳息。

但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而孳息可以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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