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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转让质权不转让吗,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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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债权转让质权不转让吗

民法典规定,第三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质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质权同时转让。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转让时,质权同时转让,质权是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债权的受让人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实现质权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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