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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制作公证书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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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制作公证书的根本依据?

制作公证书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是法律界常用的应用写作文体之一。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公证书为16开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二、公证书的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 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公证书的具体办理情况,涉及到具体的公证事项,是需要基于当事人的实际请求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必须向公证部门咨询了解,并基于实际的公证事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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