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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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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中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止的情形,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诉讼终结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彻底结束,无法恢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活着,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二、诉讼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件的诉讼终止和中止不一样,终止指的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彻底结束,中止指的是案件暂时停止,等到满足诉讼条件就可以展开诉讼。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与诉讼的一定要提前跟相关人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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