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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案件违法所得的追缴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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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贿案件违法所得的追缴方式有哪些?

1.因为行贿与受贿属于对象犯,虽然在双方的犯罪金额中都予以认定,但实际上该笔款物送到受贿人后,行贿人处既已不存在;被退还到行贿人后,受贿人处也实际不存在。即行贿人用于犯罪的款物就是受贿人违法所得的款物,二者是重合的,如果重复追缴,则超越了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范围。

2.向受贿人追缴还是向行贿人追缴?

有观点认为,应向受贿人追缴,受贿罪影响更坏;有观点认为应向行贿人追缴,行贿罪是贿赂犯罪的根源。

从罪责相适应、案件实际情况及方便执行的角度,应考虑向行贿人追缴。首先,该笔退还款物本身处于行贿人处。其次,如果对受贿人追缴,而不追缴行贿人,对受贿人而言,实际上交出的是其另外的款物,因为该笔涉案款物已经退还了行贿人;对于行贿人而言,之前送出去的贿赂款还得以收回,没有相应的经济损失,势必造成对行贿人的纵容。故应当向行贿人追缴。

3.受贿方构罪,行贿方不构罪的,应否追缴?

行贿方被勒索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被勒索的当事人获得的是正当利益或者正当利益都未获得的,其行为性质便不是行贿。这种情形下,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应否追缴?,不应当追缴。此种情况,行贿当事人不仅不构成犯罪,其财产权利还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属于被害人角色,受贿人退还的款物是实际上属于行贿人的合法财产,而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是应当返还的。所以,行贿人退还的是被勒索行贿人的合法财产,理所应当对该款物不予追缴。

行贿方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形。根据我国现行立案标准,个人受贿数额是5000元以上,行贿数额是1万元以上,那么行贿人的行贿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时,受贿人成立受贿罪,行贿人构不成行贿罪。此种情形下,受贿人退还行贿人的5000元至1万元的款物应否追缴呢?,不应当追缴。此种情形与行贿方被勒索的情形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即行贿人不构成犯罪,可以推定被退还的款物属于行贿人的合法财产,而对于合法财产,当然不应当追缴。

没收、收缴和追缴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对非法财物予以收缴和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对于非法财物无权收缴,只能予以扣押。但对于违法所得依然可以进行追缴。非法财物,即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等。而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收缴、追缴都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都不是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规定。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适用对象都是“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收缴、追缴和没收的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收缴、追缴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另,非法所得的概念只出现在涉税问题中。

一般在对案件的相关寻荟资金进行追缴的时候实际上非常困难因为对于行贿的相关事实如果社会人不进行交代的话那么很难会对其行贿的金额进行相关确定楼上即使社会人帮助公安机关理清楚钱财的相关留上也很难所有的相关行贿所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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