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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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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二、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程序的时间是多久?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应在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立案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5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上规定的可以先予执行的条件也比较严格,除了索要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经济赔偿金之类的仲裁案件,其他的仲裁案件一般都不可能先予执行的,最起码要等到仲裁庭出具仲裁裁决结果之后,而且仲裁裁决结果生效的时间也有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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