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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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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公诉】哪些审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与审理对象相关的概念是诉讼客体。诉讼客体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活动共同指向的目标。审理对象则是指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具体问题和事项,是诉讼客体的载体。就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都同查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密切相关。因此,刑事诉讼的客体就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客体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始终,无论是立案、侦查、起诉,还是一审、二审、再审,其诉讼客体均相同。而审理对象在不同的审理阶段各异。例如在一审中是指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事实,再审中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具体包括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法院的审判活动围绕着审理对象展开,决定了审理结果必须是对审理对象的处理结论。在刑事再审程序中,面对着可能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在再审程序终结时应当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或者认定原有裁判是正确的,或者认定原有裁判不正确并进行改判,或者公诉机关请求撤回抗诉(而非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再审案件公诉机关能否撤回抗诉,法律无规定,笔者认为由公诉机关抗诉而启动的再审程序,其可以撤回,法院主动启动的再审程序,其无权撤回)。本案中,如果允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这种审理结果显然偏离了再审的审理对象,对原有生效裁判没有任何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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