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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之对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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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之对策有哪些

1、彻底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追求效益的价值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个时代需要一个主题,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和效率。要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此可见,诉讼效率是人民法院当前所要追求的世纪工作主题之一。刑事简易程序的设置,使刑事案件合理分流,审判力量合理分配,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既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也达到了及时惩罚犯罪的目的。诉讼效率的内在价值可从中得以充分体现。因此,彻底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大胆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也是对肖扬院长所提出的“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世纪工作主题要求的积极响应。

2、在司法过程中,尽量弥补立法上的缺陷,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寻求适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方法:对于拟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应以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作为判断标准,且不分罪名,以刑为限,也就是说,无论何种性质的案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考虑适用简易程序;无论何种类型的犯罪,只要符合条件,也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在实践操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简易程序的效用,切实提高诉讼效率。为此,可以强化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加强立案审查工作,确保简易程序适用的准确性。如果简易程序适用不当被迫转为普通程序,就会使案件在法、检两家之间流转反复,增加不必要的麻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把住收案关口,将问题解决在立案阶段,有利于保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来源稳定、顺畅,避免案件的反复流转。二是加强庭前的准备工作,提高当庭宣判率。简易程序便捷与高效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当庭宣判。因此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尽量当庭宣判。为此,庭前准备工作的好差显得至关重要。三是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如果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与普通程序的裁判文书基本没有区别,那么制作起来就会耗费大量时间,不符合简易程序高效快捷的特点。因此,对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进行简化也是灵活适用其的一项重要举措。

3、加强法、检两家在简易程序适用问题上的沟通与协调。立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上法、检两家应当完全地协调一致。任何一方的不配合都会使简易程序的适用成为一纸空谈。我们从调研中得知,不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法、检两家对法律适用理解不一致进而互相扯皮造成最终没能予以适用。因此,有必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法、检两家联席会议,就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沟通,达成共识,为日后共同做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4、加强调研,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工作的指导力度。由于中国简易程序模式单一,规定相对较为粗糙,简易程序在适用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及时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总结和推广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功能与效用的同时,不断开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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